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要努力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近日,内蒙古兴安盟乌兰浩特市的刘某致函有关部门,反映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中遭遇虚假诉讼,致其正当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的问题。
2012年,我在兴安盟中院执行局王某学处贷款30万元。2014年王某学要求我还款,经协商,我于2014年12月11日还给王某学本金30万元、利息2.5万元,结清了该笔贷款。
2022年,阚某海因为觉得我给他的贷款利息给少了,与我发生了争吵,并于2022年11月6 日用借据复印件把我诉至乌兰浩特市法院(第一次说原件他烧了,第二次又说搬家时弄丢了)。经开庭审理,法院做出了阚某海撤诉裁定。随后,阚某海指使王某学妻子孙某全用没有实际发生贷款的借据起诉了我。在该案庭审中,黄某坤违反庭审规则,让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的旁听人员兴安盟中院法官阚某海当庭引导并纠正原告孙某全进行虚假陈诉,严重破坏了庭审程序,其在原告举证不能的情况下,作出“(2023)内2201民初2021号”不公判决,有违司法公正性,损害了反映人的合法权益。在庄严的法庭上,身为法官的黄某坤,竟然向旁听人员阚某海鞠躬抱拳道歉(有庭审视频为证),是否有损法官形象?如此无视法律,官官相护,于情于理于法让我感到难以理解和接受。
值得一提的是,阚某海指使王某学律师当庭拿出两枚阚某海给王某学转款的凭证(提供两枚与我毫无关联的转账单据为证),在没有任何证据支撑的情况下,虚假说成是阚某海代替我给王某学的还款。王某学还说2015年5月24日其给我转款30万元(因其涉及刑案已经查不到交易明细,所以没有交易明细)。而法官黄某坤对两枚没有经过审查质证的转款单据全部认定为阚某海代替我给付王某学还款成立,致使本已经过诉讼时效也未实际履行的欠据有效成立了,给阚某海提供了以该案判决书为证据再次起诉我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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