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法者强则国强。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因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审理中遭遇虚假诉讼,致使我的正当权益受到严重侵害。”近日,内蒙古兴安盟乌兰浩特市的刘某致函有关部门反映说。
2012年,我在兴安盟中院执行局王某学处贷款30万元。2014年王某学要求我还款,经协商,我于2014年12月11日还给王某学本金30万元、利息2.5万元,结清了该笔贷款。
2022年,阚某海因为觉得我给他的贷款利息给少了,与我发生了争吵,并于2022年11月6 日用借据复印件把我诉至乌兰浩特市法院(第一次说原件他烧了,第二次又说搬家时弄丢了)。经开庭审理,法院做出了阚某海撤诉裁定。随后,阚某海指使王某学妻子孙某全用没有实际发生贷款的借据起诉了我。在该案庭审中,黄某坤违反庭审规则,让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的旁听人员兴安盟中院法官阚某海当庭引导并纠正原告孙某全进行虚假陈诉,严重破坏了庭审程序,其在原告举证不能的情况下,作出“(2023)内2201民初2021号”不公判决,有违司法公正性,损害了反映人的合法权益。在庄严的法庭上,身为法官的黄某坤,竟然向旁听人员阚某海鞠躬抱拳道歉(有庭审视频为证),是否有损法官形象?如此无视法律,官官相护,于情于理于法让我感到难以理解和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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