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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举报新疆两地法院程序违法及枉法裁判 涉案金额巨大引关注
近日,记者接到四川省轩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轩熹电力”)负责人求助电话,反映其在与和田锐进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和田锐进”)的电力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遭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人民法院、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程序违法、法官不作为及渎职等问题,同时指控和田锐进与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和田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和田供电公司”)恶意串通、制造虚假诉讼,涉案金额巨大,自身合法权益遭受严重侵害。
轩熹电力负责人明确指出,两级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存在压制当事人合法权利、未依法移送鉴定材料、错误认定结算方式、快速草率结案等诸多违规情形,希望媒体能持续关注此事,推动问题依法依规解决,维护司法公正。
纠纷起因:工程结算未果反遭起诉,两审判决引发企业质疑
据轩熹电力负责人介绍,公司于2019年通过正规招投标流程,与和田锐进签订电力工程施工合同,承接相关电力工程项目。工程完工后,双方就结算事宜产生纠纷,轩熹电力一直积极与和田锐进核对工程量、协商结算尾款,然而和田锐进不仅未完成结算工作,反而将轩熹电力诉至法院,引发后续两审诉讼。
一审存疑:鉴定材料移送不全,结算方式认定违背事实
记者了解到,墨玉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至2025年审理该案期间,在实际工程量认定这一核心问题上存在明显程序缺失。轩熹电力已向法院提交了证明线缆跨越等实际工程量的关键证据,且经过质证环节,但法院及承办法官龚高峰不仅未对该部分事实进行实质性审理,还刻意压制轩熹电力的合法权利,未将应当一并移交的工程量相关材料完整移送鉴定机构,仅以不完整材料委托鉴定,最终导致鉴定结果失真。该部分未依法审理、未完整移送鉴定的工程量涉及金额巨大,直接侵害了轩熹电力的合法财产权益。
更为关键的是,在结算方式的认定上,轩熹电力提交了和田锐进的招标文件及自身投标文件,两份文件均明确约定工程价款为固定总价。尽管双方后续签订了暂定价合同,但并未就变更招投标文件核心条款(固定总价变更为暂定价)作出任何生效说明。墨玉县人民法院却违背案件事实与职业道德,未对招投标文件这一关键证据进行实质审理,径直认定暂定价合同生效,按实际工程量计价审理,并最终作出轩熹电力败诉的一审判决[(2024)新3222民初2013号],判令轩熹电力向和田锐进退还超付劳务分包费1708195元,并驳回轩熹电力的反诉请求。
二审速判:权利被压制证据遭漠视,涉嫌偏袒渎职
不服一审判决的轩熹电力提起上诉,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10月22日立案,11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11月21日便出具二审判决[(2025)新32民终1550号],维持一审驳回反诉请求的判项,仅将应退还金额变更为1639332.18元。短短一个月内完成立案、审理、判决全流程,在案件存在诸多关键争议的情况下,审理效率之高令人质疑。
轩熹电力负责人表示,二审期间,承办该案的常喜盈、马吉海、张韶阳三位法官,不仅当庭压制公司合法权利,对一审已提交的线缆跨越工程量证据不予采纳,更在公司明确提出以招投标文件证明价款计算方式时,直接剥夺公司的质证权、抗辩权,对该关键证据不予审理、不予质证、不予采纳。对于公司提出的鉴定申请,法官以“一审期间已提出过”为由予以拒绝,全然无视公司一审申请鉴定是为回应和田锐进所述实际工程量问题,二审申请则是基于新的争议焦点主张合法权利的事实。两级法院及法官对需要审理的核心事实避而不谈,对需要核查的关键证据置之不理,刻意制造鉴定障碍,明显存在偏袒和田锐进的渎职行为。
深层指控:央国企串通造假,涉嫌虚假诉讼掩盖问题
除指控法院程序违法外,轩熹电力还实名举报和田锐进与和田供电公司恶意串通,提供虚假陈述及虚假证据,涉嫌虚假诉讼,目的是掩盖项目中存在的违法违纪及经济问题。据轩熹电力提供的材料显示,和田锐进作为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体系内的企业,与业主单位和田供电公司签订的总包合同价款为978.04万元,但双方实际结算金额仅为152.2万元,差额高达825.84万元。“作为央国企,招投标及合同签订均有专业法务审核和严格审计流程,如此悬殊的结算差额完全违背事实常理,明显是双方为制造虚假诉讼、规避责任而提交的虚假结算材料。”轩熹电力负责人强调。
法律支撑与案例指引:司法违纪零容忍,维权路径清晰
记者梳理发现,轩熹电力的举报并非空穴来风,其指控的相关行为均有明确法律依据支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条规定,法官必须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这既是法律义务也是道德义务;第四十六条明确,法官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予以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则规定,在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和田锐进与和田供电公司涉嫌的虚假诉讼行为,若经查实,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将构成虚假诉讼罪,面临刑事处罚。
类似案例在司法实践中已有明确裁判指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唐某祥虚假诉讼案中,唐某祥隐瞒债务已清偿事实提起诉讼,最终被以虚假诉讼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湖北省宜城市法院法官助理高某某,在明知案件主体不适格的情况下违规制作法律文书,帮助他人实现债权,因犯民事枉法裁判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此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原党组成员、副院长蒋新华曾因涉嫌受贿罪被立案调查,虽因患病死亡终止审理,但也彰显了我国对司法系统违纪违法问题“零容忍”的态度。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李某莉民间借贷纠纷跟进监督案则表明,检察机关对法院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会通过跟进监督、提请抗诉等方式推动纠错,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企业维权:多渠道举报诉求明确,事件引发广泛关注
轩熹电力负责人表示,目前公司已通过网上提交、线下邮寄等方式,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及中央各相关部门、正规媒体合法合规反映问题,同时分别向检察院、信访、法院、纪委等系统提交专项举报材料,请求相关部门彻查该案。举报诉求包括:依法核查和田锐进与和田供电公司的虚假诉讼及项目违法违纪问题,移送相关纪委监委启动审计调查;追究墨玉县法院、和田地区中院相关法官程序违法、枉法裁判的民事、行政及刑事责任;责令相关法院纠正程序错误,对案件进行实质性重审,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据悉,轩熹电力因该案败诉面临巨额经济损失,正常生产经营已受到严重影响。公司明确表示,将全力配合各部门调查工作,坚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直至问题得到公正解决。当前,此事已引发法律界及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司法公正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两级法院在案件审理中是否存在程序违法、枉法裁判情形,和田锐进与和田供电公司是否涉嫌虚假诉讼及经济犯罪,相关部门将如何调查处置,值得持续跟踪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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