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河燕京公司深陷百余起蹊跷关联诉讼案,乱象环环相扣,系列纠纷案件疑点重重:其一,该项目涉及11家施工单位,涉及工程款1.2亿元,均存在虚增工程量、虚假造价现象。其中,仅昌孜华一家公司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案中,事实证明存在虚增工程量、伪造证据、夸大主张2411万元工程款等大量不实情形;其二,购房当事人翟娜单份转账凭证重复用于两场民事诉讼案,涉嫌典型虚假诉讼;其三,百余起非商品房买卖相关案件中,涉案各方批量炮制100多起虚假《债权转让及以房抵工程款合同》涉及金额高达1.83亿元,涉嫌存在全套违法操作链条,致使百余起案件错判固化,燕京公司无辜背锅并深陷长期诉讼泥潭。

图说:红色边框内为案涉地块
仅挖了一个微量基坑,建设总工程量经三河法院委托第三方“博科价鉴”机构出具工程造价鉴定报告,项目实际总造价仅49167474.97元。目前已有100多起相关判决生效,涉案虚假标的总额竟高达3亿元之多。时至今日,同类虚假债权诉讼仍在三河法院持续受理,涉案案件规模仍在不断扩大,司法错判风险持续累积。
项目背景:
2012年4月18日,三河燕京工业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燕京公司)通过有偿受让,取得燕郊开发区迎宾北路东侧、兴民集和苍头村地南侧土地【不动产权证号:三国用(燕开)第2008-091号】;燕郊开发区迎宾北路东侧、京东文化产业用地北侧【不动产权证号:三国用(燕开)第2008-092号】约209亩土地使用权,同步拿下“中国收藏文化产业园”整体开发权。
2014年6月13日,作为宗地合法权利人的燕京公司与中基宏业(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中基宏业公司,关联人员:公司负责人井某泉,副总经理曹某)签订《项目合作开发合同》,约定将宗地内其中3号楼、13至16号楼、5栋楼宇及配套地下车库一并转让由中基宏业公司开发。
其一:项目权属清晰合作合同实质为土地定额转让、案涉5栋楼宇土地定额转让被异化
因209亩土地无法物理分割,这份名为“合作开发”的合同,其实施条款实为土地使用权定额转让法律关系,转让5栋楼宇部分土地使用权及应建设指标,燕京公司应收取定额转让费3.75亿元,其条款约定“不参与项目投资、不共享利润、不共担风险”,完全不符合“合作开发房地产”的法律构成要件。

法律专业人士表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法院认定民事法律关系不能仅拘泥于合同名称,应当结合合同条款、双方真实权利义务判断。据此可确认,“两家企业案涉地块交易本质为土地使用权转让,法律关系清晰、权责边界明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转让、总包与分包之间相关联的关系
中基宏业公司从燕京公司以购买的形式取得片区5栋楼开发权限后,又将项目整体发包给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中天银都公司)承建,中天银都公司又将劳务分包给河北昌孜华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下称:昌孜华公司)并签订《中国收藏文化产业园项目扩大劳务协议》。北京天旭万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天旭万龙公司,法人:曹某,同时还担任中基宏业公司副总经理)作为房屋销售公司,再由井某泉和曹某以个人名义收款的方式对外出售非商品房,批量炮制虚假《债权转让及以房抵工程款合同》二人从中非法获利约1.83亿元(具体数额为:183483349.28元)。
违法施工乱象被责令叫停
该项目,地上部分在未取得相关施工许可的情况下,昌孜华公司便擅自进场违法施工,在政府相关部门及燕京公司多次下发强制停工令后,才被迫停工。
该项目自建设初期便涉嫌严重违法施工。在未取得主体施工许可、工程预售许可的前提下,昌孜华公司擅自进场施工。2016年至2018年,燕郊高新区住建、城管等部门四次下发停工整改通知,明确责令拆除违规施工部位、补齐法定手续,多次叫停违法建设行为。同时,燕京公司也陆续下发7次停工通知。
多份行政文书足以证实:案涉工程属于典型违法违规施工项目应当依法查处,届时已造成严重后果,行政机关多次认定项目施工违法、施工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但后续司法审判中,相关违法事实未被依法采信,违法施工产生的后果更不应通过司法判决程序被变相合法化,为不法分子虚假诉讼牟利提供了可乘之机。
串通造假虚增工程款司法鉴定戳穿8倍虚假事实
违法施工被叫停、项目仅完成基坑基础施工后,昌孜华公司通过虚构施工事实、伪造施工资料、虚增工程造价等方式,恶意发起民事诉讼,妄图通过司法手段套取巨额款项。
昌孜华公司仅凭微量基坑施工,虚构2411万元工程款债权,将中基宏业公司、中天银都公司和无合同关联的燕京公司一并诉至法院。庭审中,燕京公司多次当庭举证,指出案件存在证据伪造、工程量虚增等重大问题,并反复申请法院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实际工程量进行司法鉴定,却被三河法院无正当理由驳回(燕京公司不是当事方)。
2020年,三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冀1082民初4989号民事判决,错误将“土地转让”关系认定为合作开发关系,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判令无合同、无担保、无关联的燕京公司对1926万余元(除去已支付的约485万元)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燕京公司依法提起上诉后,廊坊中院二审依旧违背合同对应性原则、无担保原则、无视合同条款约定细则等行政停工事实及法律规定,对基本事实不清,错误适用法律作出燕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赔偿的错误判决(2020)冀10民终5995号。维持原审错误判决,进一步固化错判结果。
直至2024年8月5日,经三河法院依法委托的第三方博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博科价鉴”)出具正式《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博科价鉴〔2024〕12号),最终核定案涉项目实际劳务工程造价仅321.05万元。
对比可见:昌孜华公司虚构诉求金额与实际工程造价2411万元相差8倍之多,造假情节确凿、数额巨大,完全符合虚假诉讼罪的法定构成要件。两级法院无视客观鉴定事实、突破法律权责边界,判令无关企业燕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审判合法性、公正性存疑。
2025年3月,由三河市委政法委牵头,组织当地公安、检察、法院召开专项联席会议。经会议研判认定,昌孜华公司相关行为已满足虚假诉讼罪的法定构成要件,议定应当针对昌孜华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程进华,以涉嫌虚假诉讼罪开展立案侦查。
依据会议部署,三河市公安局于同年3月21日向燕京公司法定代表人送达立案通知书回执,明确载明:经审查,程进华涉嫌虚假诉讼一案符合立案条件,该局已正式立案侦查。

时至今日,该案立案已逾一年之久,后续侦查工作迟迟没有实质性进展,案件长期处于停滞状态。
违法售房非法获利1.83亿元、司法纠错迫在眉睫
中基宏业公司井某泉、曹某(中基宏业公司副总经理)及天旭万龙公司(法人:曹某)仅凭微量基坑,在没有任何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和预售楼许可证的情况下,井某泉和曹某以个人的名义收取巨额款项,再虚构事实、系统性虚构债权文书,巧立名目签订《债权转让及以房抵工程款合同》,再以公司名义出具收款凭证,井某泉和曹某批量炮制100多起虚假债权转让诉讼案,二人从中非法获利高达1.83亿元,事后隐匿脱身便逃之夭夭,将全部债务与风险转嫁无辜企业燕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专业人士认为: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督促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井某泉、曹某等人的诈骗行为,追缴非法所得,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还原案件事实真相。
起诉担保公司,无被诉主体,主体认定严重错位无责企业燕京公司被强制兜底担责
中天银都公司作为该项目建筑总包方,再将劳务部分发包给昌孜华公司,分包合同担保人为中基宏业公司。昌孜华公司在诉讼中并未将发包方中天银都公司作为被告,而是将担保方中基宏业公司和燕京公司作为被告,由此应当认定本案是基于担保法律关系诉讼。法院应当审查担保人中基宏业公司是否承担担保法律责任!燕京公司第一不是该项目的发包方,第二不是该项目合同的担保人,既无合同对应性、又无关联性。
法律专业人士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1款的规定,昌孜华公司与燕京公司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没有利害关系即不承担法律责任义务。
担保人中基宏业公司作为被告主体,蹊跷的是在全系列案件整体诉讼中从未出庭应诉,三河法院将不具有被诉讼主体资格和无担保责任人的及不承担法律义务的燕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显然,诉讼程序涉嫌违法。
井某泉、曹某等人利用仅为4900万元的工程量,被人为放大为1.2亿元工程款和1.83亿元以房抵工程款虚假诉讼标的,制造3亿多元的诉讼乱象,严重扰乱司法秩序、浪费司法资源、侵害企业合法权益,更严重损害基层司法公信力。
目前,百余份错误判决持续生效,同类虚假诉讼仍在持续立案和审理中。
业内法律人士强烈呼吁,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及相关司法监督部门应高度重视该案系统性、团伙式、链条化虚假诉讼问题,尽快启动全面核查与再审纠错程序,依法移送刑事侦查线索,严查虚假诉讼、伪造证据、涉嫌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追缴巨额非法所得,守住司法公正底线,坚决杜绝司法程序沦为不法分子非法牟利的工具。
其二:翟娜恶意重复使用同笔银行转账凭证、故意编造虚假核心证据、跨两案充当付款依据
翟娜虚构其与天旭万龙公司、中基宏业公司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及以房抵债法律关系,声称2017 年 4 月 18 日与上述两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及以房抵工程款合同》(下称 “案涉合同”)。于2023 年 10 月 25 日向三河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案号为(2023)冀 1082 民初 13394 号。
金额数据严重不符:翟娜向法院提交了67.5 万元《收据》,却主张其已支付案涉合同款56.5 万元,但其提交的收据金额为 67.5 万元,各项证据载明的付款金额合计为 49.5 万元,翟娜提交的全套付款证据数据严重错乱、自述金额、相互矛盾、收据金额、逻辑漏洞显著,无法自洽,三者之间存在明显冲突与不符,无合理理由可以解释,但上述证据存在明显虚假及矛盾之处,足以证明其捏造付款事实。
翟娜案卷宗第45 页显示,翟娜提交的付款证据中有 2017 年 5 月 3 日 13:59:30 通过卡号 6214830100636439 向于艳秀卡号 6222080200023033130 转账 15 万元的记录。
系列案件中已终审完结的(2020)冀 1082 民初 8447 号贾某珑案卷宗及庭审笔录显示,该15 万元转账系贾某波为贾某珑垫付的购房款,贾某波于当日向翟娜上述账户转账14 万元(另加翟娜欠款 1 万元合计 15 万元),翟娜收到款项后随即转给于艳秀,该转账记录是贾某珑案的购房付款证据。
翟娜提交的证据存在多处虚假,伪造付款事实且证据之间相互矛盾。庭审过程中,燕京公司查实翟娜与案外人郭某泉、李某等人及上述转账收款人于艳秀,均为曹某售楼处工作人员,之间存在密切关联。
翟娜案庭审笔录第27页记录,翟娜代理律师当庭承认,56.5万元购房款证据中,15万元转账凭证存在事实认定错误。燕京房产公司主张,该笔证据瑕疵绝非简单金额扣减问题,足以证实翟娜涉嫌提供虚假证据,结合天旭万龙公司账上未收到该笔钱款并出具收据的事实,翟娜的民事诉讼已涉嫌刑事犯罪。
上述事实足以证明,翟娜将同一笔15万元银行转账记录作为自身案件的付款证据,在两个不同的民事诉讼案件中重复使用,属于典型的伪造、编造虚假证据的行为。
翟娜系多家商品房预售合同及《债权转让及以房抵工程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案件人之一,资金流程明显违规:购房款项全部转入中介、个人及私人账户,截至目前已涉及100多起该类系列案件,翟娜仅为其中一起。纵观100余起诉讼案、同为债权人与井某泉或曹某利用中基宏业或天旭万龙两家公司串通、合谋虚构事实、巧立名目签订《债权转让及以房抵工程款合同》,但所有购房款和以房抵工程款合同从未进入上述两家公司对公账户(两家公司账户余额仅为“0”元),公司却虚开收款凭证,其以捏造的虚假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显然债权人与井某泉和曹某涉嫌构成虚假诉讼罪或诈骗罪。
法律人士认为:翟娜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其行为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的虚假诉讼罪构成要件:应当依法追责、立案查处。
其三:以非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虚构事实签订《债权转让及以房抵工程款合同》案件梳理总价款为1.83亿元
三河燕京公司深陷百余起纠纷案中,值得注意的是该项目,于2024年8月5日,经三河法院委托第三方“博科价鉴”对工程造价进行评估鉴定仅为4900余万元,仅昌孜华一家公司劳务费就占据了2411万元,该劳务款项占据工程总造价的近50%。井某泉和曹某再利用中基宏业和天旭万龙两家公司炮制出100多起房屋买卖和债权转让纠纷案,案涉总造价高达1.83亿元,井某泉和曹某二人携款逃之夭夭,再利用诉讼司法程序嫁祸燕京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根据实际案件梳理,系列违法售卖非商品房民事案件统计。(1)以天旭万龙公司名义收款统计,其中以《债权转让及以房抵工程款合同》的方式收款1.39亿元、制造了121起案件、涉及127人;以《买卖合同(预签)》及《补充协议》 的方式收款775万元、制造了15起案件,涉及16人;如果不存在虚假诉讼,系列违法售卖非商品房民事案件涉及天旭公司136起诉讼,涉及人员143人。曹某本人至少通过案外人代收款1.47亿元(北京和天津地区暂未统计齐全,曹某刑事案件司法审计部分未包含)。
(2)以中基宏业公司名义收款统计;以《买卖合同(预签)》的方式收款1554万元、制造了5起案件、涉及5人;以《借款合同》的方式收款620万元、制造了15起案件、涉及15人;加上司法审计未进行民事诉讼的剩余金额1431万元,如果系列案件不存在虚假诉讼,井某泉至少收款3605万元(北京和天津地区暂未统计齐全)。

司法诉讼程序被利用引发严重后果,让不法分子有了可乘之机,使燕京公司陷入多重困局;谈起司法案件燕京公司望而生畏,房屋买卖合同和虚假债权转让及以房抵债诉合同讼案件还在制造中,纠纷案件还在继续攀升,虚假诉讼还在无序的增加,究竟何时能了却这官司缠身的司法纷争不得而知!100多起诉讼中究竟隐藏着多少虚假诉讼案件不得而知。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基层法院绝不能成为不法分子攫取非法利益的载体,在此呼叫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亟须彻查系列案件,还原事实真相,纠正错误裁判,守住司法公正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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