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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南岗 孙振兴案的法律思考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水中花

       孙振兴,男,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五常市人,2022年9月被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移送到检察院起诉。孙振兴行为有商业贿赂的性质,当时其行为综合考虑,情有可原,完全符合国家法律和政策准许的定罪免处的条件。
       实施行贿行为系出于迫不得已
       赫明磊等人利用职务便利以转让送粮指标为名向孙振兴索贿。
       2018年,恒大粮油与永达科风签订《水稻委托收购及储存合同》,约定永达科风必须在2019年1月31日前即三个月的时间内完成2.1万吨粮食的全部收购回运工作,并且需要自行向农户垫付粮款。因此,时任永达科风董事长的邱然找到孙振兴,口头承诺将2.1万吨的送粮指标全部交给孙振兴,邱然认为孙振兴作为五常当地的送粮经纪人,有强大的粮源组织能力、粮款垫付能力,与孙振兴合作收粮能够为永达科风节省成本,并且能够避免收粮过程中关于质量、数量、时间、资金上的多重违约风险。该事实通过邱然和赫明磊的证言均能够证实。但邱然当时在北京工作,永达科风系由赫明磊负责收粮的具体事务,赫明磊、何子豪等人利用职务便利拆分送粮指标,但赫明磊等人在其并不具备履行合同义务的身份和资格,亦缺乏雄厚的垫资能力的情况下,索要送粮指标后又将该部分指标重新交给孙振兴并从中牟利。实际上,赫明磊等人真实目的系利用职务便利,以转让指标为名索取孙振兴的利润,索贿行为十分明显。通过孙振兴与赫明磊的聊天记录可以看出,赫明磊多次向孙振兴说其送的粮食质量不合格,但结合质检部门工作人员的证言、工作记事可以明显看出,孙振兴送的粮食最终入恒大粮油库时经检验质量均达标,故能够证实赫明磊系以粮食质量不合格为由向孙振兴索取利益,孙振兴迫于无奈向其行贿。
       没有获得非法利益
       本案中,大量证据能够证实,孙振兴原本就能够获得2.1万吨的送粮指标,而赫明磊等人系利用对孙振兴作为送粮经纪人的职务制约关系,索取了本该属于孙振兴的商业机会后,又将该商业机会交予孙振兴,并获取收益,实质上系利用职务便利向孙振兴索取财物。孙振兴在此过程中不仅没有获得不正当的利益,反而是其利润被赫明磊等人索取了一部分。
       同时,孙振兴在整个送粮过程中没有给任何一方造成损害。之于恒大粮油,收粮价格由恒大粮油工作人员统一制定,且孙振兴所送粮食无论在永达科风验收环节,还是最终入恒大粮油检验,均没有质量问题。因此,孙振兴的行为对于任何一方均没有造成损害。按照法律规定,被索贿而给予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应视为被动的予以行为。被索贿的人是否构成犯罪,应视具体情节与是否获得了不当利益来确定:被索贿一万元以上,并且获得不正当利益的,被索贿的人涉嫌行贿罪;被索贿后,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行为,不构成犯罪。
       孙振兴的律师认为,孙振兴作为民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带领企业进行并通过了合规整改,司法机关应该结合“六稳六保”政策,综合考量本案情节,对其减轻或免除处罚
       孙振兴于2021年1月15日投资成立了磨盘山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磨盘山农业),孙振兴作为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以其多年积累的经营磨盘山米业的经验和资源,进一步拓展业务,扩大生产规模,丰富产业链。2023年8月,五常地区受恶劣天气影响,遭遇持续强降雨,发生严重洪涝灾害,造成稻田大面积不同程度受灾。在此情况下,企业的发展正面临着重大考验,孙振兴作为磨盘山米业的法定代表人、磨盘山农业的实际控制人,对于两公司的发展、存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企业成长不易,尤其经历了疫情期间资金周转困难的境况后,又遭受了严重洪涝灾害。故结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中“深刻认识“六稳”“六保”最重要的是稳就业、保就业,关键在于保企业,努力落实让企业“活下来”“留得住”“经营得好”的目标”的精神,其中提到“保粮食能源安全”为重中之重。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民营企业负责人涉嫌经营类犯罪“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就不诉,能不判实刑的就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的精神和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要求,恳请司法机关综合考量孙振兴具有的自首、认罪认罚、社会危害性不大及存在相关人员向其索贿等法定及酌定从轻或减轻情节,对其减轻或免除处罚,给予其挽救企业,为民营经济发展贡献一份力量的机会,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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