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乐杜固镇耕地盖房无人监管镇政府称有事找宣传部丨转载

来源:法观网 作者:荷花 人气: 发布时间:2020-08-06
摘要:近日本网多次接到河北省新乐市杜固镇杜寺村胡秀珍身份证号510921196405037126电话:15032089239,刘坤卫、刘改峙母女三人实名举报自己耕地被刘永强霸占盖上了厂房母女三人多次找当地政

近日本网多次接到河北省新乐市杜固镇杜寺村胡秀珍身份证号510921196405037126电话:15032089239,刘坤卫、刘改峙母女三人实名举报自己耕地被刘永强霸占盖上了厂房母女三人多次找当地政府举报此事无人监管。2020年8月2日本网工作人员到达杜寺村了解详细村民答复本村三千人口左右,村子四周基本农田全部盖上了房子厂房镇政府根本无人监管,请吃顿饭买两条烟事就过去了,随后本网工作人员到达杜固镇办公室了解详情说明来意,办公室主任刘鑫表示主管镇长不在有事你们找土地局和宣传部。随后本网工作人员把情况反映给新乐市自然资源局王主任,王主任表示会安排人员调查核实给举报人满意答复。

 
 
 
 
 
 

举报材料举报人:刘坤卫刘改峙新乐市国土资源管理局:举报人系河北省新乐市杜固镇杜寺村村民,父亲是刘玉兵,母亲是胡秀珍。1981年以父亲刘玉兵为户主承包了本村4.05亩耕地,1999年10月1日又签订续包合同,合同编号为:266。

2018年5月10日,举报人的母亲胡秀珍向新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父亲刘玉兵与刘永强签订的土地转包协议无效,并责令刘永强恢复土地原貌,将占有的耕地返还给胡秀珍,其中涉案的责任田1.088亩被刘永强占用建了工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土地承包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刘永强与刘玉兵签订土地转包协议书中所涉及的土地系刘玉兵家庭承包责任田,属耕种土地。转包协议书中刘玉兵与刘永强明确约定转包土地同意被告建厂,改变了土地的农业用途。《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刘玉兵与刘永强签订的转包协议明确约定转包土地用于被告建厂,改变了土地的农业用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转包协议无效。关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条规定:“承包方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刘永强将承包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应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新乐市法院依法做出了(2018)冀0184民初1811号判决确认刘玉兵与刘永强在2004年11月6日签订的土地转包协议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主要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方式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案涉责任田1.088亩土地原承包户户主是刘玉兵,其死亡后仍由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继承耕种。

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6条的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地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利。以此规定举报人是刘玉兵的儿女对家庭承包的土地依法享有合法的承包经营权,尽管父亲已经去世也不影响该权利的存在;另外2019年重新确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明确的写明承包方家庭成员情况中标注人员有:“刘玉兵、二举报人、胡秀珍四人”,所有证据证明举报人对涉案的土地享有合法的条的承包经营权,那么刘永强就必须将涉案的土地退还给举报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1条的规定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第36条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房。涉案土地属于耕地范畴,不能改变土地用途,在耕地上修建房屋是违法土地管理法的,行政部门依据土地管理法应当责令刘永强拆除地上建筑物、恢复原状、赔偿举报人的所有经济损失。

我们要求政府机关积极作为,责令刘永强将违章建筑拆除,恢复原状,给举报人一个公平合理的说法!举报人:刘坤卫 刘改峙

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部近日下发《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设“八不准”的通知》和《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告》前后就有农村建房行为,进一步明确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等“八不准”作为一方父母官一位党员没有做到公正的解决问题,农田的百姓的命脉,农田是百姓的饭碗,最后希望当地镇政府对此事认真处理把农田恢复地貌,本网将跟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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